中華民國101625內政部台內營字第1010805614號公告




 




契約審閱權




本契約及簽約注意事項於中華民國         日經甲方攜回審閱。(審閱期間至少為7日)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建築物室內裝修—設計委託契約書範本




 




 




 




 




 




 




 




 




 




 




 




 




 




 




 




 




 




 




 




 
     




中華民國1016




 








立契約書人──消費者:                     (以下簡稱甲方) 




業者:                      (以下簡稱乙方)




乙方登記證書字號或專業證照字號:                                       




茲因甲方委託乙方辦理室內裝修設計,經雙方同意訂立本契約,約定條款如下:




第一條  設計案名稱:                                                  




第二條  設計案地點:                                                                  




第三條  設計面積及範圍




     平方公尺(    )(以實際設計面積為準)




□預售屋:依甲方提供之建築物平面圖(自牆內緣量測)




□成屋:依實測面積(自牆內緣量測)




第四條  甲方協力事項




甲方應提供或委託乙方協助取得建築物圖說文件(如附表一),供核對現況及規劃設計參照之用。




本室內裝修如應向政府機關申請室內裝修許可,甲方應提供申請所需證件及用印,並配合所需一切手續。




第五條  乙方設計服務範圍及服務費用估價




乙方設計服務範圍及服務費用估價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乙方設計服務範圍及服務費估價如附表二。




二、乙方之設計責任包含依法代為辦理本案室內裝修許可,及消防審查申請。但不包括使用執照(用途)變更之申請。




三、如依甲方之指示可能使本案無法取得室內裝修許可或有違反其他相關建築法令之情形者,乙方應予告知;如未告知,應賠償甲方因此所受損害。




四、乙方應本於善良管理人義務依據建築法第一條、第九條、第七十三條及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負責。




第六條  服務費用




服務費用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甲方應給予乙方設計服務費用共計新臺幣(以下同)                  元(含稅)。




二、本案工程之施工,日後倘委由乙方承攬施作時,免計附表二、《階段五》之施工督導費用。




三、依法應辦理室內裝修許可或消防審核申請,由乙方代為辦理時,如發生審查費用及相關專業簽證費用,依約應由甲方負擔者,憑據按實核銷。




四、其他依法令應由申請人繳納之各項規費,應由甲方負擔,甲方應於乙方履約完成時結清。




第七條  服務期限及交付圖說義務




乙方服務期限及交付圖說義務應依下列各款辦理:




一、服務期限自中華民國            日起至中華民國            日止,共    日。乙方各階段工作期程及甲方檢視確認所需時間,由雙方協議如附表三。甲方檢視確認所需時間,應自甲方接獲乙方通知之翌日起算。如甲方無正當理由未於期間內確認並通知乙方,經乙方再定相當期限催告,如仍未確認並通知乙方者,推定完成確認程序。




二、乙方應按雙方議定之各階段工作期限,提出設計圖說供甲方確認。甲方於設計確認期間內,以書面提出需修改之項目及內容,乙方應依甲方之指示修改設計,所需工作天數視修改項目多寡,由甲、乙雙方另行協議之,不計入原定工作期程。乙方修改後,仍應依本條約定交付甲方再行確認,至其協議修改設計期限逾期,依本契約第十三條罰則處理。




三、代辦室內裝修送審應於中華民國            日前提出並送件。




四、乙方應於主管建築機關發給甲方許可文件(無施工督導階段者)或合格證明(含施工督導階段者)後十日內,將許可文件、核定之室內裝修圖說及其他向主管機關申請之圖說文件或其影本交付甲方。




第八條  服務費用之付款約定




服務費用之付款約定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本契約簽定日,甲方支付服務費用新臺幣         元(含稅,最高不得逾本契約總價10%)。




二、乙方完成《階段一、二》工作經甲方確認時,得向甲方申請支付服務費用新臺幣        元(含稅,最高不得逾本契約總價5%)。




三、乙方完成《階段三》工作時,經甲方確認時,得向甲方申請支付服務費用新臺幣        元(含稅,最高不得逾本契約總價30%)。




四、乙方完成《階段四》工作經甲方確認時,得向甲方申請支付服務費用新臺幣        元(含稅,最高不得逾本契約總價30%)。




五、乙方代甲方取得室內裝修許可文件經甲方確認時,得向甲方申請支付服務費用新臺幣        元(含稅,最高不得逾本契約總價10%)。




六、甲方於室內裝修許可文件取得後逾6個月仍未發包施工或乙方於履約完成並於甲方取得室內裝修合格證明時,乙方得向甲方申請結清本契約所餘款項。但室內裝修合格證明無法取得非可歸責於乙方時,乙方仍得請領上述款項。




甲方應自接獲乙方請款日起   (不得少於7) 內支付服務費用,如甲方遲延給付者,乙方得請求不超過年利率百分之五遲延利息。




第九條  設計變更




經甲方書面通知乙方辦理下列變更設計項目時,乙方應配合辦理:




一、甲方於《階段三》、《階段四》檢視確定各該階段設計內容後,因變更需求,而導致乙方需重新辦理規劃設計。




二、未涵蓋於本契約內之新增或減少原服務項目及範圍。




前項變更設計服務費用依附表二估價單之單價,就各階段尚未服務完成部分,辦理設計服務費用追加減。其變更設計服務費用、支付期程及方式,由雙方另行協議定之。




乙方有下列變更設計項目時,不得向甲方要求增加工作期限及服務費:




一、規劃、設計辦理期間,因政府法令變更而導致需辦理變更設計事項者。




二、原設計圖說未符合甲方要求之功能需求或可歸責乙方因素而導致之變更設計者。




三、乙方作有利於甲方之修改且經甲方同意者。




其他不可歸責於甲、乙雙方之事由導致需變更設計時,變更設計費由雙方共同負擔。




第十條  保密協議




甲、乙雙方保證凡因本契約所知悉對方之資料及秘密決不外洩,如有違反者應賠償對方因此所生之損害。




第十一條  權利讓與及義務承擔




甲、乙雙方未經他方書面同意,不得將本契約讓與第三人。




第十二條  著作權之歸屬




除另有約定外,本契約設計圖說之著作財產屬於乙方。




甲方欲使用本設計圖說於本契約以外之工程地點或其他用途時,須經乙方書面同意。




第十三條  乙方遲延之罰則




乙方應依本契約所定之期限內完成本案之規劃設計,除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外,每逾期一日按設計服務費用總價千分之一計付遲延違約金,其數額以服務費用總價百分之十為限。




違約金已達服務費用總價百分之十者,甲方得解除契約。




第十四條  契約終止之事由




甲方及乙方契約終止之事由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得以書面終止契約:




1.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遲延第七條服務期限,收到甲方書面催告後     日(不得逾15日)內乙方仍無法完成者。




2.乙方未依雙方協議內容辦理,收到甲方書面催告後   日(不得逾30日)內乙方仍無法修正完成者。




二、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乙方得以書面終止契約:




1.因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遲延給付乙方之設計服務費,收到乙方書面催告後   日(不得少於15日)內甲方仍未給付者。




2.因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導致各該階段進度落後達   日(不得少於30日)以上者。




第十五條  契約終止之結算




設計委託終止後,以附表二設計服務費用單價為計價基準,按下列方式結算之:




一、因第十四條第二項第二款之事由終止契約時,甲方應結算乙方已完成階段之設計服務費用予乙方。




二、因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終止契約時,乙方得請領已完成各階段之設計服務費用。




第十六條  甲方任意終止契約及結算




甲方欲終止設計委託時,應即以書面通知乙方,並依第八條規定,按乙方已完成且經甲方確認之階段工作,支付服務費用。




第十七條  設計不當責任




乙方之設計服務係為符合甲方之需求,因乙方設計不當導致室內裝修無法使用造成甲方之損害,應由乙方負責賠償。




第十八條  通知送達




本契約雙方所為之通知辦理事項,以書面通知時,均依本契約所載之地址為準,如任何一方遇有地址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他方,其因拒收或無法送達而遭退回二次者,以最後退件日推定已依本契約受通知,雙方仍宜以簡訊(電子郵件或其他約定方式)告知他方此通知之事由。




第十九條  爭議處理




因本契約發生之爭議,雙方得於直轄市、縣(市)政府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鄉(鎮、市、區)公所調解或法院調解,或依下列方式擇一處理:




□除專屬管轄外,以標的物所在地之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或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依仲裁法規定進行仲裁。




第二十條  附件效力及契約分存




契約附件均為本契約之一部分;附件牴觸契約,以契約為準。本契約正本貳份,由雙方各執乙份為憑,並自簽約日起生效。




第二十一條  未盡事宜之處置




本契約有未盡事宜者,依相關法令及平等互惠與誠實信用原則協議之。




立委任契約書人




甲  方:





責 人:




統一編號或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地  址:




電  話:




 




乙  方:





責 人:




統一編號:




地  址:




電  話:




中華民國                    年            月            








設計委託契約書 附件




 




■附表一《甲方得提供或委託乙方協助取得之圖說文件》




甲方預定提供之圖說文件


















□該戶之建築物所有權狀影本或買賣契約部分影本




□使用執照影本




□該戶使用執照竣工圖




□其他                         





 




■附表二《乙方設計服務範圍及服務費用估價單》        費用計算單位: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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